當外籍配偶與台灣人離婚後,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就是:「我還能有孩子的監護權嗎?」「會不會因為我不是台灣人,法院偏袒對方?」這些擔憂其實反映的是跨國婚姻在制度與文化上的不對等。
本篇文章將從台灣法律的角度,說明外國配偶在離婚後是否仍可保有子女監護權、探視權,以及可能的法律應對方式。
一、台灣法院如何判斷小孩的監護權?
台灣《民法》第1055條規定,父母離婚時,法院會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來決定監護安排,並非單純以國籍、性別或收入來判定。
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:
• 子女的年齡、健康、需求與依附對象
•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教養意願
• 過去實際主要照顧人為誰
• 離婚後雙方居住條件與環境穩定性
• 是否願意協助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
✅ 所以,即使是外國人,只要能證明自己過去為主要照顧者,或能提供更穩定、安全、合宜的成長環境,就有可能爭取到小孩監護權。
二、法院會不會因為我不是台灣人就判給對方?
不會因為你是外籍人士就直接喪失權利。
但你需要注意:
• 居留身分是否穩定?(是否會遭取消簽證、難以陪伴小孩)
• 語言與文化的銜接問題(是否能配合小孩就學、生活)
• 對小孩的承諾是否具實際可行性
✅ 實務中有不少外籍配偶獲得監護權或共同監護判決,關鍵在於證明自己是孩子最適合的照顧者,與其國籍無關。
三、如果我無法取得監護權,我還能見小孩嗎?
可以!
即使監護權不在你身上,你仍有探視權。這包括:
• 定期探視(每週/每月一次)
• 通訊聯繫(電話、視訊)
• 寒暑假、特定節日的陪伴安排
法院也會協助訂立具體探視計畫,確保你與孩子保持關係。
⚠ 若對方無故阻擋你探視,可以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執行。
四、我還能申請共同監護嗎?
是的。若雙方離婚後仍能和平溝通,並對孩子照顧有共識,法院也可裁定共同監護。共同監護下,兩人仍需協商孩子的教育、健康與生活安排。
若後續發生衝突,也可再聲請法院調整監護權安排。
五、實務建議給外籍配偶
1. 蒐集育兒證據:如陪伴紀錄、就醫紀錄、學校聯絡簿等
2. 確保合法居留:有助法院信任你能穩定照顧小孩
3. 提出具體照顧計畫:住所、學校安排、每日作息等
4. 尋求法律協助:尤其在語言或程序上有困難時
台灣法律保障每一位父母的親權,不論你來自哪裡,只要你為孩子的福祉盡力、盡責,法院就會看見。若你正面臨這樣的處境,別慌張,勇敢爭取,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你不是一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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