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:
「對方只有蓋公司章,卻沒人簽名,這合約有效嗎?」
「老闆自己簽名,但沒蓋公司章,這樣可以代表公司嗎?」
「公司章是不是一定比簽名重要?」
其實,公司章與負責人簽名各有角色與法律效力,今天我們就來搞懂誰才是「有效簽約」的關鍵!
一、法律怎麼看「公司章」與「負責人簽名」?
在台灣,公司是法人,簽約行為需透過「代表人」或「代理人」來進行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65條與《公司法》實務:
✅ 合約要具備法律效力,關鍵不在「章」或「簽名」誰優先,而是:有無足以代表公司意旨的有效表示。
二、實務上的優先條件與解析如下:
✅ 1. 若只有公司蓋章,沒有負責人簽名,是否有效?
📌 可以有效,但前提是該印章具備「授權代表意旨」。
例如:公司大小章一併蓋妥、內容明確、對方知悉該章為公司代表章。
不過,法院實務上更偏好「蓋章+簽名」雙重具體化代表意願。
✅ 2. 若只有負責人簽名,沒有蓋章,有效嗎?
✅ 仍然可能有效!
如果:
該人就是登記的公司負責人(可查工商登記)
並且是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
則即便未蓋章,也能推定為公司行為。
📌 ⚠️但實務上,對方可藉「未蓋公司章」質疑文件真偽或效力,風險較高。
✅ 3. 最保險的方式是:蓋章+簽名都要有!
這不僅展現正式性,也減少日後被質疑的風險,特別在以下情境中:
合約金額較高
雙方未建立長期信任基礎
未來可能需提告或執行合約
📌 簽章齊備,法院審理上最具說服力。
三、特別提醒:「公司大小章」也有區別!
公司大小章皆蓋(公司章+發票章):實務上較完整,象徵內部流程通過
僅蓋公司章/統編章:可視為形式要件,有效但易生爭議
蓋私人印鑑或無登記印章:如無授權,恐無效或歸為個人行為
✅ 建議:對外合約應使用已向主管機關備案的公司印鑑!
四、OLAW提醒你:不是章比較大就比較有力,是「代表意旨」要清楚!
在法律上,重點不是形式,而是能不能清楚「代表公司作出承諾與法律效果」。
✅ 有登記的負責人親簽+公司章齊備=雙重保障
✅ 內容明確、流程妥當、對方可查證=真正有效
結語:章與簽名,不是選邊站,而是要齊步走!
在簽任何合約之前,記住這個原則:
🔒 你要的是保障,不只是形式上的漂亮。
🔒 不是怕麻煩,是避免日後花更多成本打官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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