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遇到這種情況:
「我們跟另一家公司異業合作,讓我方會員去對方那邊使用優惠服務,結果客戶受損失,竟然來找我方賠償?」
「我們只是提供資訊窗口,根本不是服務提供者,怎麼會被要求連帶責任?」
這種情況,法律關鍵在於責任歸屬、契約架構、與對客戶的溝通內容。
一、關鍵一:你們之間的「合作關係」怎麼訂?
異業結盟通常會用下列形式合作:
• 提供我方會員「折扣碼」、「轉介連結」、「憑卡享優惠」
• 贈送我方會員對方的體驗券或兌換碼
• 合作發送活動頁面/行銷訊息
📌 如果你們只是「資訊共享」或「轉介推廣」,法律上你方角色偏向平台或轉介人,原則上不對對方的服務結果負直接責任。
但若你方:
• 直接代為安排體驗內容
• 直接收款並轉交給對方
• 用你方名義發出體驗憑證/服務承諾
• 廣告文案出現「我們提供」、「保證品質」、「雙方共同保障」
那麼你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實質承攬人、連帶責任人。
二、關鍵二:客戶與哪一方「建立契約關係」?
法律判斷傾向於:誰收費/誰提供承諾/誰主導活動,就誰負責。
若:
• 客戶是透過我方平台付款,但實際服務由對方提供
• 客戶依照我方會員資格參加活動
• 客戶受損失來源明確為對方公司行為(如技術疏失、誤導、操作不當)
原則上應由對方公司負第一責任。
但如果客戶是經由我方安排、付款、推薦信賴而來,且我方未說明「非本公司提供服務」的免責事項,法院仍可能判定我方對客戶有附隨保證責任、注意義務或共同侵權風險。
三、你可能負的法律責任包括:
• 民事賠償責任(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、184條)
• 廣告不實責任(若宣傳誇大或未標明非本公司服務)
• 連帶責任(若法院認定雙方為「共同承攬」、「共同保證」)
• 信賴損害責任(若客戶因信任你方而參與活動)
四、要避免責任,應該事先做到:
1. 合作契約明確訂出責任劃分與免責條款
2. 活動文案清楚揭示:服務由對方提供,我方不負內容品質責任
3. 如收款與安排由對方處理,我方僅提供會員優惠資訊,應標明非本公司活動
五、OLAW提醒你:異業合作要顧形象,更要顧風險!
你在合作中是否只是「橋樑」還是「共謀者」,
法律看的不是名義,而是你做了什麼、說了什麼、收了什麼。
✅ 若你讓客戶合理誤認這是你方的服務,
即使對方提供內容出包,責任仍可能追到你身上!
結語:異業合作若不留神,連坐責任自己扛!
✅ 合作好談,但風險先講清楚。
✅ 不只是「我們送你一個好康」,還要「這個好康不是我提供的」寫得夠明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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