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聽過有人離職後被公司告,或是加盟店收了結束金卻轉頭就開一間一模一樣的店,
這時,對方通常是違反了「競業條款」。
你可能會問:
「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?」
「真的可以用法律限制一個人不能自己創業或換工作嗎?」
一、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?法律怎麼定義?
所謂競業禁止條款(Non-compete Clause),
是指合約中約定:在職期間或契約終止後的一段時間內,禁止一方從事與原本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。
常見於以下關係:
老闆與員工之間(尤其是高階主管、業務、技術人員)
品牌總部與加盟主之間
合作夥伴、合約開發案中的資訊保密與競業約定
目的在於:防止對方利用你提供的商業機密、人脈、技術轉而成為你的競爭對手。
二、競業禁止條款真的有效嗎?
答案是——只要「寫得合理」,法律是承認它的效力的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245條契約自由原則,以及法院實務見解,
只要該條款不違反交易自由、不過度限制當事人生活權利,
法院會予以認可。
三、怎樣的競業條款才「有效」?
法律會看三件事:
✅ 1. 限制的期間是否合理?
通常法院認為 6 個月至 2 年為合理區間。太長(如 5 年)則可能被認為無效。
✅ 2. 限制的範圍(地點與對象)是否合理?
不能直接寫「全台灣都不能做類似行業」,
應寫成「於台北市5公里內不得開設飲料販售業務」等具體限制。
✅ 3. 限制是否與業務性質或商業機密相關?
例如你是珍奶品牌總部,對方加盟結束後轉開一間幾乎一樣的品牌,
就與品牌 know-how、市場區隔、技術機密有高度相關,具正當性。
四、實際生活中常見的競業條款範例有哪些?
員工版(離職限制)
離職後一年內,不得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,擔任與本職務相關之工作,或開設與本公司競爭之業務。
加盟版(加盟解約後限制)
加盟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年內,加盟主不得於原營業地5公里內經營與本加盟體系相同品項或近似品牌。
五、如果真的違反會怎樣?
一旦違反經認定為有效的競業條款,違約方需:
支付合約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害
面臨法院裁定禁止營業或立即停業的處分
甚至因違反營業秘密,面臨刑事責任
六、結語:競業禁止是保護不是打壓
競業條款的設計並不是為了剝奪對方生存權利,
而是為了保障你的營業成果、市場資源與商業信任機制不被濫用。
重點在於「是否合理」、「是否對等」、「是否有助於保護正當權益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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