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已在某處租屋多年,房租按時繳、無違約紀錄,
卻某天突然被房東以「要整修」、「要給親戚住」、「你太吵」、「不想租了」等理由要求搬離,
甚至收到限期通知、斷水斷電、或私自闖入清空物品。
你心想:
「房東是屋主,我真的一點保障都沒有嗎?」
「這樣的驅離行為合法嗎?我可以主張什麼?」
一、法律上,房東不能隨便終止租約
根據《民法》第450條,租賃契約具有法律保障效力,除非有下列正當理由,否則房東不得片面終止租約:
✅ 房客嚴重違約(如欠租、不當使用、轉租)
✅ 房屋有急迫危險,非搬不可
✅ 合約期滿,且已事先通知不續租
若租期未到期,而你又沒有違約,房東無權任意趕人,否則構成違法解除。
二、若房東惡意驅離,你可以主張的權益如下:
✅ 1. 拒絕搬離,繼續主張租賃關係有效
只要租約尚在,法律上你仍享有「使用租屋」的正當權益。
✅ 2. 主張房東違法解除契約,請求賠償
若因此導致你另找房源、搬遷、誤工、搬家費用或其他損失,你可依法向房東請求民事賠償。
✅ 3. 報警處理違法侵占行為
如房東未經同意擅入屋內、丟棄物品、斷水斷電或更換門鎖,你可報警處理,構成妨害自由、毀損、侵入住居罪。
三、即使沒有書面租約,你也有權利!
根據實務見解,只要你能提出:
• 租金匯款紀錄
• 鑰匙交付、對話紀錄、聊天紀錄
• 任何可證明租屋事實的證據
法院多會認定「事實租賃關係成立」,仍享有《民法》下的租賃保障。
四、OLAW實務建議:
1. 馬上蒐集證據:包含對話紀錄、斷電斷水影片、警察筆錄、搬遷費用單據等
2. 向地方政府住宅處、消保會或法扶單位尋求協助
3. 考慮委託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或妨害自由告訴
✅ 有時一封律師函,就能讓對方收手;若損失重大,更應主動提告維權。
結語:你不是沒產權就沒保障,法律站在弱勢者這邊!
租賃關係雖由雙方約定,但法律明確保護房客不受惡意趕人。
無論你有無合約、租多久、付多少,只要租期未滿、無違約,你就有站穩腳步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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