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多年後才發現收藏品是贗品,但商家早倒了,還能求償嗎?》

你可能花了數萬、甚至數十萬購買一件聲稱「限量原作」、「真品收藏」的藝術品、古董或高價精品,
多年後經專家重新鑑定才發現:「竟然是仿品/贗品!」

更糟的是——你購買的商家早已結束營業、搬遷、甚至消失無蹤。

此時你一定想問:

「還有機會討回我的損失嗎?」
「法律上還能告他?還能主張退費或賠償?」
「就算贏了官司,對方公司倒閉了我能拿到什麼?」

一、先問:買到贗品能不能求償?

可以!
依據《民法》,如果你在交易中是善意受騙,買到虛偽、仿冒、非原廠產品,構成:
•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(不符約定)
• 詐欺(若對方故意隱瞞)

你可以主張:
• 解除契約(退貨退費)
• 損害賠償(包含價格落差、鑑定費、利息等)

二、但重點來了:你是在「多久後」才發現?

✅ 民法時效原則如下:
• 一般瑕疵擔保請求權:5年內(從商品交付起算)
• 詐欺、故意隱瞞者:15年內
• 不法行為損害賠償:2年內得知、最長10年內提告

若你是基於「對方惡意欺騙、明知是贗品仍販售」,可以主張延長至15年的侵權賠償時效。

三、但對方「商家倒閉」還能告誰?

這是關鍵問題。法律上「公司」是獨立主體,若商家已依法登記解散、清算完畢,公司就不存在了,無法再被提告。

但你仍可考慮以下途徑:

✅ 1. 查公司是否真「結束清算」

許多公司雖然「停止營業」,但仍在登記中(只是沒報稅或無實際營運)。
若公司仍存在於商業登記,仍可依法提出訴訟與強制執行。

✅ 2. 對負責人個人提起損害賠償

若能舉證對方「明知為贗品卻販售」,甚至偽造證書、欺瞞來源,構成詐欺行為或故意侵權,你可以:
• 對「負責人本人」提起不法行為損害賠償訴訟
• 要求其「個人連帶賠償」責任

四、你該怎麼準備證據?

即使多年過去,以下證據將成為你主張的核心依據:
• 當初購買的發票、收據、交易記錄
• 商品說明、賣場文宣、證書副本、保證書(主張不實內容)
• 鑑定報告(證明非真品)
• 商家與你之間的LINE對話、Email、Messenger對話紀錄

五、OLAW實務建議操作步驟:

1. 先查詢原公司是否仍存續(經濟部商業司、稅籍查詢)
2. 委託專業鑑定機構,出具「非真品」證明
3. 發函通知商家或負責人,要求返還金額與損失賠償
4. 無法和解時,提起民事訴訟,爭取合理返還與賠償
5. 若涉及詐欺,亦可提出刑事告訴,加強法律效力

結語:不是時間久了就只能吞下去!

只要你能舉證對方惡意或有錯,即使過了幾年、商家看似消失,你仍可透過法律找回公道。
✅ 法律不鼓勵不誠實交易,也不放過假貨販售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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