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剛進公司沒幾天,發現工作內容與面試時差很大、同事氣氛壓力山大,
才第5天你就想提離職,但主管冷冷說:「你現在是試用期,要提前一週講,不然扣你薪水。」
或是反過來,公司也突然告訴你:「你試用期不合格,今天馬上走人,不給薪水。」
這些說法合理嗎?試用期到底是不是「白工期」?你能不能說走就走?
🧭 先搞清楚:「試用期」是什麼?
在台灣現行《勞基法》中,其實並沒有「試用期」這個法律名詞。
所謂試用期,是企業慣用的一種契約安排手段,目的是在正式聘僱前觀察表現,但仍屬「勞雇關係」的一部分。
意思是:試用期的員工,也是一樣受到《勞基法》保障的員工!
❓那試用期員工可以「說走就走」嗎?
可以,但要依照離職預告期的規定。
根據《勞基法》,預告期天數如下:
•做不到3天:不用預告,可隨時離職
•滿3天但未滿1個月:需提前3日預告
•滿1個月但未滿3個月:需提前10日預告
•滿3個月以上:需提前30日預告
👉 所以就算你在試用期,也必須依照上述天數提前告知公司,否則公司可主張扣除「預告日的薪資」。
❓那公司可以「隨時不爽就開除試用期員工」嗎?
不行!
公司想解雇員工(不論試用與否),也必須依照《勞基法》的合法解雇事由辦理,
包含:
•員工重大違法或失職行為
•不適任工作或經多次輔導仍無改善
•公司整體裁員或業務縮減
不能因為你是試用期就「今天說不合格,明天就叫你走人,還不給薪」。
若公司違法資遣,你有權申訴並要求資遣費或申請勞資調解。
⚠️ 公司說「試用期內離職不給薪水」,這樣可以嗎?
絕對不行!
只要你有上班、有出勤紀錄,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你應得的工資,
即使你只做3天、只做半天,只要有勞動事實就構成僱傭關係。
不給薪水是違法行為,甚至可能構成詐欺或侵占。
✅ 對員工的提醒
•試用期不是「隨便辭退的模糊地帶」,也不是白工期
•想離職要記得預告期規定
•若公司違法開除、拖欠薪資,建議保留LINE紀錄、出勤證明,並尋求法律協助
✅ 對雇主的提醒
•別以為試用期可以「試人不試法」
•想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,請明確記錄工作考核與不適任事由
•未依法開除,可能遭勞工申訴或提起勞資訴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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