🔍 前言:
「假」(ㄐㄧㄚˇ)字,依照中文字義,指的是不真、虛偽或人造,與「真」相對。那麼「假執行」,是否代表一種「假的」執行?如果你也是這麼想,那就大錯特錯了!
「假執行」其實一點也不假!
相較於「假扣押」、「假處分」等僅屬保全手段的程序,假執行是真正可以啟動強制執行機制,直接實現尚未確定判決的內容,其效果與確定判決幾無差別,甚至可能對債務人產生不可逆的實質法律效果。
一、什麼是假執行?
假執行係指民事判決雖尚未確定,法院即許可債權人先行執行之制度。此制度之立法目的,在於避免債務人藉由上訴拖延時機、轉移資產,致使債權人即使勝訴,最終亦無從實現其權利。
換言之,假執行是對債權人「勝訴前保障」的重要手段,亦是終局執行的一部分,而非暫時性保全措施。其與假扣押、假處分之最大區別,即在於後者僅限制資產移轉,而假執行則可直接拍賣、交付、扣押財產,實現債權內容。
二、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宣告假執行?
(一)應依職權宣告:
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,法院在下列三種情形,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:
被告認諾者:無論是本訴或反訴的被告,只要在法庭上完全承認原告主張而不爭執,即構成認諾。除非法律禁止認諾,法院應逕為敗訴判決,並宣告假執行。
簡易程序敗訴判決:適用民訴法第427條以下之簡易程序時,若被告敗訴,法院應宣告假執行,不論是否有聲請。
給付標的未逾50萬元: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或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,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(二)經原告聲請而宣告:
原告可於起訴狀中載明聲請假執行,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。
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,惟原告須釋明若不即時執行,將難以抵償或計算將來損害。
🔒 補充:法院無論是依職權或依聲請宣告假執行,皆可命原告提供相當擔保,作為准許假執行的條件。
三、假執行判決可以馬上執行嗎?需要判決確定證明嗎?
不需要。假執行判決之本質即為「未確定亦可執行」,因此得逕以此判決作為執行名義,向稅捐機關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,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不須檢附確定證明。
但要注意:
若上訴法院後續撤銷該判決,假執行宣告即失效,執行程序亦應停止或撤銷;
已終結之執行程序(如已完成拍賣並交付第三人)則不因撤銷而溯及失效;
故實務上,債權人取得假執行判決後應儘速聲請執行,避免情勢逆轉而無法彌補。
四、債務人可否阻止假執行?有哪些救濟方式?
(一)判決主文准許提供擔保即免為假執行者:
若法院判決已明示:「被告得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」,則債務人得於執行開始後、執行完成前(如拍定、交付前)提出相當擔保以阻止執行;
即便法院是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,被告仍可聲請提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。
(二)未准許擔保免執行時的處理:
若被告有聲請免為假執行,但法院判決未為任何交代,屬於脫漏判決,可聲請補充判決;
若法院已駁回被告聲請,則:
救濟路徑一: 針對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,由上級法院先為裁判是否應准假執行。
救濟路徑二:(有爭議)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強制執行法第14條),惟此方式實務上見解分歧,應謹慎評估。
五、萬一假執行後判決被撤銷,怎麼辦?
此時,被告得:
向原告請求返還所為給付及損害賠償;
若原告曾提供擔保以聲請假執行,被告得向擔保金請求償還;
上訴法院應於判決中主動命原告負返還與賠償責任(若被告有提出聲明)。
⚠ 提醒:即便後續勝訴,若被告未及時救濟,其財產經拍定移轉予第三人,仍無法請求撤銷或返還!
六、債務人為規避假執行而轉移財產,會有責任嗎?
有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355條以下的損害債權罪!
只要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,蓄意隱匿、處分財產、脫產等行為,皆可能構成犯罪,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,無須以是否實際強制執行為必要條件。
若債權人另提刑附民或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,被告極可能在兩造訴訟中遭受連環打擊,導致財產強制返還。
📌 總結:
假執行制度的本意,是為了防止「紙上富貴」的判決淪為空文,保障債權人能及時行使權利。然而此制度運用若不當,亦有導致債務人重大損失的風險。債權人應審慎評估是否聲請假執行,債務人則應隨時備妥應對方案,包括保全證據、擔保準備與即時聲請救濟,方能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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