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分手後對方拿走東西、留債務給你?教你 5 步驟捍衛自身財產權益!》
分手不只傷心,還可能牽扯到「金錢與法律責任」。
許多人交往期間為了幫助對方,讓房產、車子登記在自己名下、貸款由自己承擔,
但分手後卻發現:對方人間蒸發、拿走財物,還留下債務給你處理……
如果你正面臨這樣的情況,本篇提供 5 大法律與實務行動策略,教你如何捍衛權益、追回財產、擺脫不該承擔的責任!
📌 1. 先釐清法律關係與財產狀況
交往期間,雙方財產混雜是常見現象,但並不代表法律會視為共同財產!你需要先釐清:
✅ 對方資產登記在你名下?→ 誰是真正的出資人?
• 若你是名義所有人(例如房屋登記在你名下,但對方出錢買),對方可能主張「借名登記」
• 但若你實際支付款項,對方主張無據,就不具權利
✅ 債務由你承擔?→ 是否有書面約定為誰使用?
• 如果你幫對方貸款、刷卡、借錢,且能證明是「為對方支出」
• 即便法律上你是債務人,仍可對對方主張「求償權、不當得利」
📌 建議你列出一份「分手財產與債務清單」,包括:資產項目、金流證據、對方取走的物品內容。
📌 2. 對方帶走財物?可能涉及「侵占」或「竊盜」罪!
若你能證明對方拿走的東西屬於你所有(即便無登記在你名下),可能構成以下法律責任:
⚖️ 刑法第335條 – 侵占罪
非法占有他人之遺失物、漂流物、或自己保管的他人物品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⚖️ 刑法第320條 – 竊盜罪
非法取走他人財物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✅ 可向警方報案,說明財物原為你所有,並提供購買證明、對話紀錄等佐證。
📌 重點:即使你們曾是情侶,法律也不容許「擅自帶走他人財物」的行為。
📌 3. 對方不還錢?可提起「民事訴訟」追回款項
如果你幫對方支付了債務或代墊開支,且有證據證明是「對方應負責的債」,可採以下法律途徑追討:
✅ 民法第179條 – 不當得利返還
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,須返還原物或價金。
✅ 民法第184條 – 損害賠償
因故意或過失對你造成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✅ 可透過民事法院提起「還款請求訴訟」
✅ 若金額在30萬以下,可簡易程序提告,程序較快
✅ 若有書面約定或對話證明可附上,法院會優先參考
📌 4. 發送存證信函,先行正式主張權益
你可以先發出存證信函,正式要求對方:
✔ 歸還屬於你的財物
✔ 返還代為墊付的款項
✔ 於指定期限內處理,否則將採法律途徑追討
📌 存證信函有法律效力,可作為法院證據,也能讓對方感受到你的正式態度,可能提高私下解決機率。
如需要,我可幫你起草範本。
📌 5. 若對方消失或拒不回應,可進入司法程序處理
如果對方:
❌ 不還東西
❌ 拒絕談還款
❌ 刻意失聯
你可以採取以下正式法律行動:
✅ 報警提告(侵占、竊盜、詐欺)
✅ 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返還款項與賠償損失
✅ 申請法院假扣押(若知對方有財產)防止脫產
✅ 委任律師整理證據與處理程序
📌 切記:只要你有證據,分手不代表放棄權益,更不等於「默許對方拿走你應得的東西」。
📢 總結:分手後如何追回財產與保護權益?
1️⃣ 釐清財產、債務與登記人之間的實質關係
2️⃣ 對方擅自拿走財物=可能觸法,可報警處理
3️⃣ 若你代墊債務,有證據即可提起民事求償
4️⃣ 發送存證信函,表達正式立場並保全證據
5️⃣ 如無回應,進入司法訴訟程序,追回你的權益
📌 愛情可以結束,但權益不能失守!不要讓感情留下財務後遺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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