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只是下班前回個LINE、查一下銀行帳戶、瀏覽私人信件,
卻發現身後的同事總是在你不注意的時候偷偷窺看你的螢幕內容,
就算提醒過,對方仍然裝傻、開玩笑帶過,讓你感到極度不舒服甚至被侵犯。
你可能會問:
「這樣的行為算犯法嗎?」
「我可以提告,或用什麼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嗎?」
一、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「隱私權」侵害?
雖然目前台灣法律中沒有明文列出「偷看手機或螢幕」即構成刑事犯罪,
但根據《民法》第18條與實務見解,「個人隱私」是受到保障的基本人格權。
👉 若對方行為具持續性、惡意性、造成你精神困擾與權益受損,
即有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隱私權侵害或精神損害行為。
二、可能適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?
✅ 《民法》第18條、195條
保障人格權不受侵犯。若對方行為已超出「無心偶然」,轉為「明知故犯且持續發生」,
你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。
✅ 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若行為發生於職場,且造成你工作上的壓力、焦慮、恐懼,
也可能構成職場騷擾,雇主有責任協助處理,否則也可能違法。
三、什麼情況下從偷看變成「法律上的侵權」?
✅ 具有持續性:不是偶發,而是你提醒過,對方仍多次為之
✅ 具有主觀意圖:不是無意路過,而是刻意觀察、側目、靠近
✅ 具有明確內容辨識:能清楚看到你在輸入密碼、銀行資料、私人訊息
✅ 造成心理壓力或損害:你因此感到焦慮、不安、甚至影響工作與生活
這樣的行為不只是「不禮貌」,可能已構成法律上的「隱私侵權與人格侵害」。
四、你可以怎麼做?實用建議來了!
✅ 1. 留下記錄與證據
寫下發生時間、地點、內容、你的提醒方式
若可能錄音或截圖對方反應,可作為佐證
✅ 2. 以書面或正式信件方式提醒
用Email或LINE書面告知對方你已經明確表達不適,這樣未來再發生可證明對方是明知故犯
✅ 3. 向公司內部提出正式反映或申訴
依據《職場防治騷擾準則》,雇主有義務保護員工不受騷擾與不當干擾
✅ 4.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
可先進行律師諮詢
提出民事精神賠償訴訟或向主管機關反映(勞動局、人權單位)
五、結語:不是每個偷窺都能笑過,但每個人都能選擇不沉默
在你身後的那雙眼睛,也許不曾碰你一根手指,
但他反覆越界的行為,已在不知不覺中剝奪了你對「私領域」的安全感。
法律或許不能懲罰每一個偷看的瞬間,
但可以捍衛每一個選擇挺身而出的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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