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失智症患者當時看起來正常,卻事後家屬反悔合約,我已履行義務該怎麼辦?》

你可能遇過這樣的情況——
有位長輩來店消費或簽訂合約,當時神智清楚、語言行為也正常,甚至表達出購買意願。
但事後卻被家屬告知:「他有失智症、不能對外簽約!」
而你作為商家,服務或交付商品都已完成,卻面臨無法收款、損失自行承擔的局面。

你可能想問:

「失智症患者的合約真的無效嗎?」
「我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損失與權益?」

一、法律如何看待「失智症患者簽約」的效力?

依據《民法》第13條與第75條之規定,
契約是否有效,取決於「當下行為時,當事人是否具備意思能力」。

也就是說:

✅ 若當下行為時,失智症患者意識清楚、能判斷行為意義與後果,那麼合約仍屬有效。

❌ 但若當下正處於病情發作、無法辨識事理的情況,則該法律行為可能「無效」或「得撤銷」。

👉 意思能力並非以「病名」判定,而是以「行為當下的狀態」為準!

二、實務上,我可以怎麼主張合約有效?

你可以採取下列策略保護自己:

✅ 1. 提出當時「意思能力」存在的證據

如有以下資料,對你極為有利:
• 當事人當下簽名或用印的文件(如合約、報價單)
• 商談或簽約當時的監視器錄影、錄音資料
• 員工或第三人作證:「當時長輩應對流暢,清楚知道自己買什麼、花多少錢」
• 該長輩以往曾反覆前來消費或簽署文件,皆未反應異常
• 付款方式為長輩本人操作(如親自刷卡、匯款)

這些都能佐證「當事人於該時點具備意思能力」。

✅ 2. 若合約已履行,主張「不當得利」或「侵權損害賠償」

若家屬拒絕支付費用,但你已交付商品或完成服務,
可依法提起:
• 《民法》第179條:不當得利返還(對象可為家屬或實際享有利益者)
• 《民法》第184條:損害賠償請求,若對方有惡意隱瞞長輩狀況或不當取消履約

三、遇到這類情況,建議商家怎麼做?

為避免未來發生爭議,建議:

🔸 要求立約人攜帶身分證件、拍照存證
🔸 簽約過程錄音錄影(可在前述畫面內說明購買目的、合約內容)
🔸 若對象為年長者,可詢問是否有家人陪同或需第三方見證
🔸 每一筆合約載明條件、履約期限、不得撤銷事由,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與憑證

結語:病名不能等於否定一切法律效力

即使對方被診斷為失智症,也不能片面否定所有他簽下的文件,
法律依據的是「行為當下的狀態」,不是醫學診斷書本身。

你若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,合約履行也已完成,
是有機會依法請求對價報酬,或透過法院主張權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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