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「雙方不得爭議」等霸王條款有效嗎?別讓合約成為你的陷阱!》

你是否曾經簽過這樣的合約?

  • 「雙方不得爭議,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賠償。」
  • 「本合約不得提前終止,否則須支付全額違約金。」
  • 「乙方須無條件遵守甲方所有規定,且不得異議。」

這些看似「標準條款」,其實可能藏著不合理的霸王條件。但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真的有效嗎?我們今天就從法律角度帶你拆解這些常見合約陷阱,別再讓不平等條文掏空你的權利!

 

🚫「不得爭議」、「不得異議」是真的不能反悔?

答案是否定的。
台灣《民法》明確規定「契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」,如果合約中的條文明顯違背公平原則、限制一方基本權利,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「無效條款」。

例如:

  • 如果你在租屋合約中看到「房東可隨時驅離租客」的條文,即便簽了,法院也可能不會支持這項主張。
  • 或是勞動契約寫著「公司可不給薪資而隨時開除員工」,這種約定就是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,也會被認為無效。

這就是所謂的「形式上簽約,實質上不成立」。

 

⚠️ 小心「格式條款」裡的隱藏地雷!

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也提到:
企業若提供「定型化契約」(也就是格式條款),其中有「免除自己責任、加重他人責任或剝奪他人權利」的條款,將被推定無效。

簡單來說:
即使你簽了「不得主張任何賠償」的條款,若這讓你失去基本權益(像是商品有瑕疵卻無法退換),法院仍可能判定此條款不具效力。

 

🧩 真實案例:消費者簽了「不得退貨」,法院怎麼判?

一位消費者向某健身房辦理年繳會員卡,因身體不適無法再使用,但業者強調:「合約上寫明不得退費」。
消費者提告後,法院認為此條款顯失公平,判決業者須退還剩餘款項。

這也印證:
只要是限制一方權益過甚、導致顯失公平,法院都有可能認定該條款無效!

 

如何避免被「不合理條款」綁架?

  1. 簽約前先看清楚格式條款,有不合理的直接劃掉再簽。
  2. 保留通訊紀錄,確認雙方對條款的理解一致。
  3. 遇到疑問,立即請教律師協助審閱合約內容。
  4. 不怕談合約條件,勇敢提出修正建議。
  5. 若已簽下不公平條款,也可以尋求法律救濟,不必完全吞下去。

 

結語:合約不是法律鐵籠,而是雙方信任的契約保障

法律從來不是站在「誰寫得比較多、誰聲音比較大」那邊,而是保護所有人的基本權益。別因為怕麻煩就默默接受不合理的條款,一份你敢看懂、敢簽下的合約,才是真正保障你未來的開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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