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們的社會中,失智症患者往往因為認知功能退化,被視為「無法自理」或「沒有法律能力」的人,因此在生活、醫療、財產乃至法律決策上,遭遇各種不平等待遇。但事實上,他們仍具備基本人權,且受到憲法與多部法律的保障。
一、失智症患者的基本法律地位是什麼?
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第7條與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規定,失智症患者仍然是法律上的「自然人」,只要未經法院正式裁定限制行為能力或監護宣告,其法律行為仍具有效力。
也就是說:
• 他們仍有人身自由與財產權
• 仍可表達意願、決定醫療處置(如預立醫療指示)
• 在沒有法定程序下,不得任意剝奪其行為能力或排除其意見
二、社會上對失智症的偏見,會構成歧視嗎?
是的,若出現以下行為,可能構成歧視或不當對待,並可依法提起申訴或訴訟:
✅ 拒絕提供服務、醫療或就學等社會參與機會
✅ 在職場、公共場所或媒體上刻意標籤、戲謔、排擠
✅ 對其財產或決策過度干預,無視其真實意願
✅ 任意剝奪其投票、居住、結婚、醫療決策等基本權益
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6條明文規定:「任何人不得因身心障礙而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。」
三、失智症患者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?
1. 法律程序上的保障
• 若親人或機構想為失智者申請「監護宣告」或「輔助宣告」,必須經由法院程序,且須經專業醫師鑑定。並非任意聲稱其「失智」就可剝奪其權利。
2. 醫療與照護決策
• 失智症初期患者可預立醫療指示或信託、財產安排,保留其人生主導權。
• 家屬不可逕自剝奪病人決定權,否則可能涉及侵權。
3. 遭遇歧視或排擠可依法申訴
• 可向社福機構、監察院、身權團體或消保機構檢舉,並請求行政調查與賠償。
• 如有侵權行為,亦可透過律師提起民事、刑事訴訟。
結語:他們不是「無能」,只是需要「理解」
失智症是一種疾病,不是犯罪,不該被標籤,更不能被社會邊緣化。他們依舊是有感情、有意願、有尊嚴的人,擁有完整的基本人權。社會若未提供必要理解與支持,就是一種集體的冷漠與歧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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