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天災導致公共設施損壞,造成財物損失可以求償嗎?一次搞懂責任歸屬與國賠申請條件!》

每逢颱風、地震、大雨過後,不少人會發現:

倒塌的招牌砸到車、破損的圍牆壓到人、路樹斷裂壓毀機車、路面坍塌害車輛陷落……

這些情況讓人感到無奈,但也常常出現疑問:

「這不是我造成的,那我能找誰賠?」
「天災造成的損失,政府或設施管理單位要負責嗎?」

一、天災造成的損害,一定不能求償嗎?

不一定。
雖然天災屬於「不可抗力」因素,但若公共設施原本就有設置或管理不善的問題,
導致災害發生後加劇損害,主管機關仍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。

也就是說:
只要能證明政府機關或管理單位在設施維護上有疏失,就可能成立求償條件。

二、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政府賠償責任?

根據《國家賠償法》第2條規定,若下列情形存在,民眾可依法提出求償:
• 設施原本已有損壞但未修繕(如老舊招牌、鬆動路樹、損壞圍牆)
• 排水設計不良導致水災擴大、土石滑落
• 警示設施不足(如施工未設告示、未圍起危險區域)
• 知情卻怠於管理或修繕,導致天災後造成重大損失

只要有以上管理不善的事實,主管機關不得以「天災」完全推卸責任。

三、哪些單位可能要負責?

視情況不同,常見的責任單位包括:
• 市政府(如公園設施、行道樹、人行道、招牌、排水系統)
• 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(地區設施、地方道路)
• 公路總局、台鐵、台電、自來水公司等國營事業或特定機關

重點是要釐清該設施的管理權責單位,才能對應提出正確的國賠申請。

四、我要怎麼申請國家賠償?

若因公共設施因天災造成你人身、財物損失,可依以下步驟進行:
1. 立即報案、現場拍照、留存事證(如砸車地點、設施狀況、車輛損傷)
2. 保留維修單據、估價證明或醫療費用單據
3. 確認損害是否因設施管理疏失所引起
4. 向主管機關提出「國家賠償申請書」與證據資料
5. 若不成立或被駁回,可向法院提起「國賠訴訟」主張損害賠償

注意:申請期限為知悉損害及機關起2年內,最長不得超過5年。

五、常見損害項目可主張哪些補償?

你可以依法請求以下損失補償:
• 車輛修復費用、報廢損失金額
• 人身傷害醫療費、交通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撫慰金
• 財物毀損(如手機、筆電、店面設備)
• 如為營業用工具,還可主張停業損失

記得附上完整收據、照片、診斷證明與損失計算方式,越詳實,越能提高成立機率。

六、我擔心政府會說「這是天災,不能賠」怎麼辦?

你可透過以下方式強化主張:
• 蒐集過往是否曾經發生相似情況(例如曾倒塌的同一招牌)
• 找出政府是否已接獲陳情或有維修紀錄卻未處理
• 調閱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維修紀錄或排查資料
• 諮詢律師協助提出正式國賠請求函或訴訟策略

只要能證明管理上的過失,政府就無法以「天災不可抗力」完全迴避責任。

結語:天災無法避免,但失職不能原諒

台灣每年天災頻繁,但災後的傷害不該由市民獨自承擔。
當損害並非完全來自天災,而是源於管理者怠忽職責,法律就該站在人民這一邊。

如果你曾在災後受損,不要忍氣吞聲,你有權申請國賠,爭取合理補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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