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輩生前把房子或大筆現金「提前送給某個孩子」,這樣其他繼承人就拿不到了嗎?
你可能聽過這種說法:
「爸爸生前就把房子登記給小弟了,這是他自願的,死後不算遺產喔!」
「媽媽還活著的時候,就給妹妹100萬,是媽媽疼她,不能追討吧?」
但在法律上,如果這些財產是在「死亡前2年內」才贈與出去的,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。
🧾 重點關鍵: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,可能視為「遺產的一部分」
根據《民法》第1144條與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相關規定:
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,若不是:
婚嫁之贈(如嫁妝、聘金)
正當扶養義務支出(如醫療費、生活費)
其餘大額財產贈與(不動產、現金、股票等),都可能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,計入遺產總額。
也就是說,即使生前過戶了,只要在2年內,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「追回、重算」!
❗️舉個例子更清楚:
爸爸過世前1年,把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過戶給小兒子。
過世後,大兒子發現遺囑沒有提這件事,其他兄弟姊妹也都一無所知。
這時候,只要提起主張:「這份贈與侵害到我的特留分」,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房屋價值重新計入遺產總額,進行公平分配,甚至可能撤銷贈與行為。
💬 常見疑問解答:
Q:如果是好幾年前就送出去的,還會算進來嗎?
👉 超過2年,一般不再列入遺產總額。但若能證明這是惡意規避遺產的「仿贈與」,還是有機會主張撤銷(難度較高)。
Q:若是小額現金或紅包也會算嗎?
👉 一般不會。只要金額小、屬於日常贈與或家庭生活費用,就不會計入遺產。
Q:有遺囑就可以完全指定贈與人嗎?
👉 不行。特留分制度仍然適用,即便有遺囑,也不能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的應得比例。
✅ OLAW 專業提醒:
如果你是:
擔心自己被剝奪繼承權的子女
想提前處分財產給特定子女的長輩
面臨家族繼承糾紛,不知道如何處理贈與紀錄
這類問題千萬不要靠「道聽塗說」處理,遺產與贈與有細緻的法律界線與時間條件,每個動作都會影響最後財產分配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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