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後,除了修車費之外,許多車主還會遇到另一項損失:
車雖然修好了,但因為留下事故紀錄,在中古車市場上可能變得比較難賣,甚至必須降價出售。
這種損失,一般稱為「車價減損」、「事故折損」或「交易價值減損」。
但問題來了:
車主自己說「我的車因為事故少了10萬元價值」,通常不足以證明實際損害。
因此,實務上不少車主會委託第三方專業鑑價單位製作事故折損鑑價報告。
接下來自然會產生另一個問題:
為了證明車價減損而支付的鑑價費,可以一起要求肇事者賠償嗎?
答案是:
有可能,但不是只要做了鑑價,就一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。
法院真正會判斷的是:
這筆鑑價費是不是為了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必要的支出,以及這份鑑價報告在案件中是否具有實際證明作用。
一、法院為什麼可能判肇事者賠鑑價費?
法院實務曾引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指出:
當事人為了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的費用,如果可以認為是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,而且侵權行為與該項支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並不是一律不能請求賠償。
這個法律概念放到車價減損案件,就比較容易理解。
發生交通事故後,修車發票可以證明:
「修車花了多少錢。」
但它不一定能證明:
「車子修好以後,在中古車市場少了多少價值。」
因為車價減損通常還會涉及:
- 車輛事故前正常市場價值
- 車齡與里程
- 實際受損部位
- 是否涉及車體結構
- 零件更換或切除情形
- 修復方式
- 事故紀錄對中古車市場接受度的影響
- 修復後合理市場價值
這些問題具有一定專業性。
因此,如果鑑價報告確實被用來證明:
「有沒有車價減損」以及「到底減損多少」
法院就可能認為鑑價費是車主為證明損害所必要的費用。
目前法院實務中,已經出現多件准許事故折損鑑價費的案例。
二、案例一|鑑價師雜誌社 PricePro:95,000元車價減損+6,000元鑑價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
本案車主提出:
鑑價師雜誌社 PricePro 第三方事故折損鑑價報告。
法院實際檢視報告內容,包括:
車輛維修部位、受損狀況、折損比例、出廠年份、行車里程,以及行照、事故照片、維修照片、完工照片、維修估價單及鑑價委員證書等資料。
法院最後認定該鑑價報告具有一定專業性,採認:
交易價值減損95,000元。
另外,車主為製作這份報告支付:
鑑價費6,000元。
法院對這6,000元特別說明,如果沒有委託專業機構鑑定,車輛是否發生交易價格貶損,以及實際損害金額多少,都難以認定。
再加上該鑑價報告確實可以作為雙方車價減損爭議解決的參考,因此法院認為:
6,000元屬於為證明損害範圍所支出的必要費用,可以請求賠償。
因此本案:
車價減損95,000元+鑑價費6,000元,均獲法院准許。
三、案例二|社團法人台灣動產鑑價發展協會:68,000元車價減損+9,000元鑑價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083號
本案原告提出:
社團法人台灣動產鑑價發展協會第三方事故折損鑑價報告。
法院審查報告後,認為報告已經考量:
車輛廠牌、型式、出廠年份、里程數、車體結構受損比例及修復情形等因素。
法院最後採認:
交易價值減損68,000元。
原告另外支付:
鑑價費9,000元。
法院認為,一般人未必具備判斷車輛市場價值的專業知識,通常需要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及評估,才能查知實際損害。
因此,本案9,000元鑑價費被法院認定為:
為實現損害賠償債權、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必要的費用。
最後:
68,000元車價減損+9,000元鑑價費,均獲准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法院還直接引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8號關於「私鑑定」的法律見解。
也就是說:
私人自行委託專業單位所製作的鑑價報告,不因為不是法院事前選任的鑑定人,就當然沒有證據價值。
真正仍要回到報告內容本身進行審查。
四、案例三|社團法人台灣動產鑑價發展協會:144,000元車價減損+15,000元鑑價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
這一件也非常具有代表性。
被告曾主張:
車輛交易價值減損應該交由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,才具有公信力。
但法院沒有單純因為被告提出另一個機構名稱,就否定原告提出的鑑價報告。
法院實際檢視:
- 鑑價人員資格
- 車輛行照
- 里程
- 車體結構
- 實際受損情形
- 折損比例
- 鑑價理由與最終結果是否存在明顯矛盾
最後法院採認:
車價減損144,000元。
原告另外支付:
鑑價費15,000元。
法院指出,這筆費用是為了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支出,而且:
該鑑價結果實際上也被法院作為裁判基礎。
因此15,000元鑑價費同樣被認定為損害的一部分。
最後:
144,000元車價減損+15,000元鑑價費均獲准。
五、但不是每一筆鑑價費都一定會判賠
這一點非常重要。
如果只整理「法院准許鑑價費」的案件,很容易讓人產生:
「只要花錢做鑑價,最後都可以叫肇事者付。」
這是不正確的。
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號,就出現不同結果。
六、反例|鑑價師雜誌社8,500元私鑑定費,法院沒有准許
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號
本案當事人在訴訟前自行委託:
鑑價師雜誌社
製作第三方事故折損鑑價報告,並支出:
8,500元鑑定費。
但案件進入法院後,法院另外進行鑑定,最後以法院程序中的鑑定結果認定車價減損。
高等法院在審理8,500元私鑑定費是否應該由對方賠償時,認為當事人在起訴時並不是一定要事先完成這份私鑑定,而且該費用也不是修復車輛或回復原狀所必須支出的費用。
因此:
8,500元私鑑定費沒有被法院准許。
值得注意的是:
本案最後並不是否定「車價減損」本身。
法院仍然依其他鑑定結果認定車輛存在:
165,000元交易價值減損。
真正沒有獲准的是:
起訴前自行委託所支付的8,500元鑑定費。
因此這個案件很好地說明:
「車價減損成立」和「私下支出的鑑價費一定可以求償」是兩個不同問題。
七、從這4個案例,可以看出法院真正判斷什麼?
綜合目前案例,比較精確的判斷方式不是:
「是不是民間鑑價?」
也不是:
「是不是法院指定?」
而是進一步判斷:
1|這份鑑價是不是為了證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?
如果報告與本案事故、受損部位及交易價值減損有直接關聯,必要性通常比較容易被說明。
2|這份報告有沒有真正證明損害?
不是只有一張「折損多少錢」的證明。
法院可能進一步查看:
行照、里程、事故照片、維修資料、結構損傷、市場價格及折損比例等。
3|法院最後有沒有使用這份報告?
115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就是很明顯的例子。
法院明確指出:
該鑑定結果已經作為法院裁判基礎。
因此更容易認定該筆鑑價費具有必要性。
4|案件中有沒有其他更具證明力的鑑定?
如果法院後來另外囑託鑑定,而且最後採用其他鑑定結果,原先私下支出的鑑價費是否仍屬必要,就可能產生不同判斷。
八、所以車主可以怎麼理解?
比較安全、精確的說法應該是:
車價減損鑑價費有機會向肇事者請求,但不是當然可以。
如果這份鑑價報告:
確實為證明事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所必要,
而且:
內容具有專業依據、資料完整、可以被檢驗,並在協商、調解或法院程序中實際發揮證明作用,
法院已有實際案例把合理的鑑價費列入損害賠償。
但反過來說:
如果報告在案件中沒有被採用,或法院認為事前支出並非必要,鑑價費仍可能不獲准許。
九、要主張車價減損與鑑價費,最好保存哪些資料?
發生交通事故後,如果未來可能主張車價減損,建議盡量保存:
- 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
- 車輛行照
- 事故現場照片
- 車輛受損照片
- 維修估價單
- 維修工單
- 維修過程照片
- 完工照片
- 事故當時里程
- 第三方事故折損鑑價報告
- 鑑價費收據或發票
- 與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的協商紀錄
因為法院最後看的,不只是:
「你花了多少錢做鑑價?」
而是:
「為什麼需要做這份鑑價,以及這份報告實際證明了什麼?」
FAQ|車價減損鑑價費常見問題
Q1|車價減損鑑價費一定可以叫肇事者賠嗎?
不一定。
法院會依個案判斷鑑價是否為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必要,以及報告是否實際具有證明作用。
Q2|法院已經有判肇事者賠鑑價費的案例嗎?
有。
例如:
115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:6,000元。
115年度重簡字第1083號:9,000元。
115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:15,000元。
上述案件法院均依個案情形准許鑑價費。
Q3|自己找的民間鑑價單位也可以嗎?
可能可以。
民間自行委託的鑑價屬於所謂「私鑑定」,和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選任鑑定人的法律性質不同。
但最高法院已指出,私鑑定仍具有私文書性質,在雙方有適當辯論機會後,法院仍可依整體證據判斷其證明力。
因此:
私人委託,不等於法院一定不能使用。
Q4|如果法院最後採用另外一份鑑定,我原本的鑑價費還能要求賠償嗎?
不一定。
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號即有未准許起訴前私鑑定費8,500元的案例。
因此仍須看原鑑價支出在個案中是否被認定具有必要性。
Q5|鑑價單位是不是在法院名冊內,會影響鑑價費能不能求償嗎?
法院不會只依「有沒有在名冊」這一個條件決定。
更重要的是:
報告內容、專業方法、資料完整性、計算依據及實際證明作用。
結論|鑑價費能不能求償,關鍵不是「有沒有做」,而是「有沒有必要」
目前法院實務已經可以看到:
有案件准許鑑價費,也有案件不准許。
因此最重要的法律問題不是:
「我花錢做了鑑價,所以對方是不是一定要付?」
真正應該問的是:
「這份鑑價是不是證明本案車價減損所必要,而且能不能經得起對方與法院的檢驗?」
如果事故前市值、受損部位、維修資料、市場影響、折損比例及最終金額,都能形成一條完整而可驗證的證據鏈,這份鑑價報告才更有機會真正發揮它在協商、調解與訴訟中的價值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,不代表特定案件一定可以獲得相同判決結果。實際求償仍應依事故責任、個案證據、鑑價內容及法院認定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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