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在新聞裡看到:

「嫌犯主動自首,法院考量其態度,從輕量刑。」

「他沒等警察找上門,自己就坦承一切,因此獲判緩刑。」

你可能會問:

「自首真的能減刑嗎?」
「要到什麼程度才算自首?會不會被當傻子?」

一、自首的法律定義是什麼?

依《刑法》第62條,
✅ 自首指的是:犯罪人於犯罪尚未發覺以前,自動向司法機關坦承犯罪行為。

簡單來說,就是:

👉 還沒被抓、還沒被查出、還沒被檢舉時,自己先承認犯罪。

這種行為被法律視為「悔罪、配合司法、減輕社會查察成本」,所以會給予量刑上的優惠。

二、自首真的可以減刑嗎?法律怎麼說?

根據《刑法》第62條規定:

✅ 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自首者,得減輕其刑。

也就是說,若你犯的罪很重(如殺人、重傷、重度毒品等),自首可以讓法官依法減刑一等級。

而針對一般刑事案件,即使不是「必減」,法院也通常會考量自首態度而從輕量刑(例如改判緩刑、不入監、縮短刑期等)。

三、什麼才算是真正的「自首」?

要符合「自首」的減刑要件,法律上有幾個關鍵點:

✅ 1. 犯罪尚未發覺
意思是司法單位還沒發現、你還不是嫌疑人時你就先講出來。

📌 如果已經被調查、列為嫌犯,就不是自首,而是認罪或坦承犯行,不能享有自首的法律減刑。

✅ 2. 主動、自願
不是被逼的、騙的、或在證據都跑不掉才講出來。
而是你主動向警察、檢察官、法院報案、自述犯行。

✅ 3. 所供犯罪內容要真實、具體
你說出來的事要能被驗證、與現實相符,不能亂編、躲重就輕。
說謊、避重就輕者法院不會採信為「真誠自首」。

四、自首與認罪差在哪?

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:

🔹 自首:在「還沒被發現之前」就主動坦白,有法律明文可減刑。
🔹 認罪:在「已經被發現之後」才坦承犯行,是量刑時法官「酌情」考量的因素。

兩者都有利於減輕處罰,但只有自首有「法定減刑依據」。

五、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從寬量刑?

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要素:

是否真誠悔過、有無迴避偵查

是否主動配合調查、說明案情

是否有賠償或與被害人和解

犯案動機是否可理解(例如家庭壓力、情緒衝動等)

是否初犯、是否有再犯風險低

📌 所以自首+認罪+賠償+態度良好,往往能大幅影響結果。

六、結語:坦白從寬不是口號,是實際的法律出路

在法律的眼中,主動承認錯誤是一種值得鼓勵的責任態度,
它不代表你就逃過懲罰,而是代表你願意負責,爭取改過的機會。

如果你或親友真的曾犯錯,
自首,可能就是你/他人生中的「轉折點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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